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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富系統神學導論(上)

標題/04 教義的三個特點     編號/6     公布時間/Fri Aug 10 02:42:50 2012
發佈人林慈信     相關網址http://
第4講   B. 教義的三個特點
      1. 教義的內容來自聖經
MP3音檔 4 講義 逐字稿 4

 

以下藍色」為伯克富書中的內容;「黑、紅色」為林博士的解釋。)

 

第4講 教義的三個特點

 B. 「教義」的一些特點(The Formal Characteristics of ‘Dogmas’.)

  我們這一節要解釋第二章的B部分「教義的一些特點」(The Formal Characteristics of ‘Dogmas’)。教義形式的三個特點:第一個特點是,教義的內容來自聖經(their subject-matter is derived from scripture);第二個特點是,教義是教義反省的結果(Dogmas are the fruit of Dogmatic reflection);第三個特點是,教義是某一個教會傳統正式鑒定的(Dogmas are officially defined by some competent ecclesiastical body)。

  我們開卷就說明,我們相信正確的神學教義的內容一定要來自聖經的。有些人說,「教義就是信仰的內容」(Dogmas is the substance of the Christian faith.),但是這樣講太籠統了。我們也要考慮到另外的因素,教義有它正式的特性(official character),就是教義是由某些教會正式鑒定的,教義是從神的話而來的,教義來自聖經,但是來自聖經的教義不是狹義的教義(Dogmas are truths derived from the Word of God, but the fact that they are so derived does not yet make them dogmas in the strict sense of the word.)。儘管教義所代表的真理是聖經裡面有的,但聖經裡面是沒有教義的(There are no dogmas as such in the Bible, though the doctrinal teachings which they embody are found there.)。我覺得這種的分辯是不需要的。所以,伯克富也不是絕對正確的,因為他也受到當時哲學的影響。他說,聖經裡面是沒有教義的,要等到教義被教會正式的定義出來,並予以採納,才算是教義(Dogmas these become dogmas only when they are formulated and officially adopted by the Church.)。而我所說的教義是跟著范泰爾的護教學,是更徹底的改革宗。

  這裡我們說,教義有三個特點:第一, 它的內容(subject-matter)來自聖經。第二, 教義是教義反省真理的結果。第三, 教義是某一個有能力的教會團體來鑒定、採納的。

  1. 教義的內容來自聖經(Their subject-matter is derived from scripture.)

  聖經是神的話,是祂救贖的啟示,是為了所有後人而寫的。聖經告訴我們,神偉大的救贖作為。同時,聖經也提供我們一個可靠的、對這些事件、這些作為的解釋。這很重要,這是正統的說法。聖經裡面記載了神偉大的救贖作為:摩西領以色列人過紅海;在西奈山上,神頒布十誡;耶穌基督的死和復活。所以,我們可以說聖經是神話語的啟示,也是事實或事件的啟示。而這些話和事件都有其真理的重要性。換句話說, 都是教義的材料和來源。

  因為,聖經裡上帝的作為和這些事情的意義,肯定需要用人的語言來表達(the meaning of the facts can only be expressed in words)。你假如要瞭解摩西帶以色列人過紅海的意義,總要用話語來表達嘛。所以,聖經裡的話語和事件都有教義性的重要性,且給我們教義的內容(subject-matter)。好像福賽斯(Forsyth)、巴特、布特曼、邁克林(Micklem)這種神學家,他們的意見、他們的理論就是,神在聖經裡真正的啟示,只是限於那些偉大的救贖作為(the real revelation of God in Scripture only in the mighty redemptive acts of God)。伯克富說,這樣的說法就等於否認聖經的每一部分都是神的話。再說一次,假如你認為聖經裡面神的啟示只不過是那些偉大的作為的話,等於不承認聖經每一個部分都是神的話。

  同時,這種的神學家還沒有考慮到一個問題,就是除了神自己用話語來解釋、來形容這些作為(一方面形容,一方面解釋),我們無從得到這些作為的可靠資料。我們怎麼知道神的偉大作為?是祂自己告訴我們的。所以,我們不要把這些具體的作為或事件,跟抽象的教義分開。上帝是用話來告訴我們祂所做的。

  所以,這個觀念就是說:只有上帝的作為視為真理的時候,才算是教義、有權威的話(only the acts of God put as truth, form the real foundation for dogma(s))。其實,把聖經裡面形容事件的話和解釋事件的話分開,這是沒有根據的,這是不可以的。你不可以把聖經裡形容神的作為的話和聖經裡解釋神的作為的話,分成兩種。(這些)都是神的話,完全都是聖經所默示的。特別是把後者(就是把聖經裡解釋教導的部分)當作是次等權威。

  伯克富說,按照我們宗教改革以來的觀念,聖經沒有教義,但是有教義所代表的、所化身的、所表達的教義真理(the Bible does not contain dogmas, but does contain the doctrinal truths which they embody)。 我個人不贊成這樣的說法。我會直截了當的說,聖經裡面有教義,那些關於神的作為的解釋就是教義。我不會和伯克富一樣,兜圈子來分辯。

  天主教認為教義是什麼呢?就是神的話所包含的真理,不論是寫下來的,或者沒有寫下來的。意思就是說,聖經和傳統--就是教會提供給會眾來相信的(proposed by the Church for the belief of the faithful)。天主教認為聖經是什麼?他們相信不相信聖經是神的話?相信。不過,他們也相信口傳的傳統也是神的話。他們相信不相信聖經是神的啟示,是無誤的?相信。不過他們同時相信口傳傳統也是神的啟示,也是無誤的。

  梵蒂岡第一次會議(1870年)宣告,教會需要相信的所有真理(就是說屬神的大公教會的信仰),不論是聖經或者傳統所傳下來的在神的話語裡面的信仰,是教會不論是以一個嚴肅的判斷、或者教會用它一般的普世性的教導權威,提供給信眾來信的(all those things are to be believed with divine and Catholic faith which are contained in the Word of God, written or handed down, and which the Church, either by a solemn judgment, or by her ordinary and universal magisterium, proposes for belief as having been divinely revealed.)。我們要信它是由神而來的啟示。所以,就是說,聖經和傳統要由教會來整理, 不論是教會的判斷或者是教會的教導權柄。這點很重要,天主教認為,教會有權柄告訴你,聖經和口頭傳統教導什麼,你就要相信。

  基督新教當然不會這樣把聖經和傳統並排而列。基督新教相信,教義裡面的真理,要麼是聖經裡面明文、清楚的教導,或者明文說明的(contained explicitly in Scripture or are deduced from it by “good and necessary consequence”)。這是我們基要派相信的。下面一句話是我們基要派少去思考的。其實我們在都做這件事情的,可是我們很多時候不承認。教義就是聖經明文宣告的真理,或者是用合理的方式,從聖經所講的推斷出來的。比方說,我們不鼓勵基督徒吸煙或者鼓勵基督徒不吸煙,而聖經裡面並沒有煙草這兩個字。我們是從聖經的一些原則,比方說,我們的身體是神的殿,不要讓別人絆倒等等原則,合理的推論出來的。

  教義畢竟不僅僅是重複聖經所講的。我知道有些很愛主的傳道人,有些人能夠編講章,從頭到尾,每個字都是來自聖經的。但是如果我們要造就教會的話,光是重複經文是不夠的。教義不僅僅是背頌聖經,還要很謹慎的--是的,我們人都會有錯--去組織聖經裡面的教導或者經訓。所以,教義的內容是自聖經、神的話。假如不是來自聖經、神的話,就不是教義。

  所以,羅馬天主教把聖經和傳統並列,而我們基督教不贊成。我們說,聖經是最高權威,不過我們解釋聖經的時候會組織它,也會作出一些合理的推論。這是很重要的。

  因為過去兩百年來,自從十九世紀初以來,自由派的神學提供另外一種教義來源的說法。施萊馬赫,現代神學之父,說,教義的內容不是來自聖經,而是來自基督徒的經驗,或者是意識。他說,教會的信條就是我們很敬虔的感覺,不過用言語去表達、觀念化它(conceptions of pious feeling set forth in language)。如果這樣說,神學教義就不再是神和祂的旨意,這些真理的宣告,不再是關於神和祂的旨意的真理的表達(Statements of the truth respecting God and His will),而是不斷在變化的人的經驗的表達而已。

  Mackintosh(在《現代神學的種種》〔Types of Modern Theology〕中)很正確地說,假如施萊馬赫的話有意義的話,對他來說,教義就是我們感覺的表達,而不是在講論神(If words mean anything, doctrine is for him a statement about our feeling, not about God.)。《現代神學的種種》--是Mackintosh在三十年代,跟伯克富差不多年代,寫的一本很重要的書。我在大學跟新派的神學家讀現代神學的時候就讀過這本書。所以,對施萊馬赫來說,問題不是教義是否為客觀的真實,而是教義是否正確地表達我們感覺不同的狀況。

  Edghill說,施萊馬赫認為,教義是用來表達一些不斷變動的多元的生命。簡單地說,施萊馬赫的看法:我們的信仰(religious belief)是沒有固定權威的,是我們心中的感覺或者教會的感覺。他認為:教義不是客觀的,是主觀的;不是從神而來的,是從人而來的;不是啟示,是人的感覺。

  敕爾也換湯不換藥。他認為教義的起點是神在基督裡的啟示。這裡的起點是什麼呢?伯克富在他的書裡有一段德文,我請教了懂德文的年輕神學家為我翻譯成了英文,這段話是來自Kaftan的 “Dogmatik”,第2頁說:「教義是從神的啟示興起,且根據福音的基礎,教義是與教會的信心和信仰告白相符合的(The starting-point herewith is, that the dogmas arise from divine revelation and on evangelical grounds, that they correspond to faith and the confession of the church.)。」這是關於立敕爾的啟示觀。

  伯克富批判他說,很明顯的,當立敕爾講到上帝在基督裡客觀的啟示時,他又放了「教會的信心」在上帝的啟示跟神學家之間。而他說,當這個信心表達在教會(作為教會的象徵),並不是客觀的信仰,而是主觀的信心。再說一次,神在基督裡啟示了。然後,教會有它主觀的信心,神學家來整理這些主觀的信心。所以跟施萊馬赫沒有什麼兩樣的。只不過立敕爾很喜歡掛一個口號--「科學性的整理」--而已。

  立敕爾甚至不認為這個信仰是在理性上瞭解神話語的啟示(he does not even conceive of this faith as an intellectual apprehension of the truth revealed in the Word of God),而是信靠一種生命上的、實際上的與神的啟示的一種關係(practically conditioned spiritual relationship to its object)。信心所認識的知識是經驗性的,而不是理性的。人不可能認識神,除非神在我們的信心中反映出來(Man cannot know God, except as He is mirrored in faith)。讓我解釋一下,這意思是說,人不能夠認識神,只能夠當神啟示的時候,然後在我們信心中反映出神來。弟兄姊妹,我們正統的基要的信仰不是這樣相信的。

  我們正統、純正的信仰是說:神,這位高高在上的、永恆無限的神、創造天地的神、超越時空的神,祂具體地--具體這兩個字是范泰爾的字,是所有新派神學不願意用的--進入到時間空間。祂不僅僅是作了一些神話式、大能的作為,而是具體地進入了時間、空間說話,道成肉身。因此,我們透過認識神的啟示,就「真正地」認識神。你是這樣相信的嗎?你相信你認識聖經、認識基督,就真正地認識神,不僅僅是感覺。當然,我們不會用邏輯來說服別人相信「聖經是神的話,基督教是真的」。但是你是真正的認識神--透過聖經、透過耶穌基督,來認識神。對不對?

  新派的神學要你這樣說:其實我們不是真正認識神自己,只不過是認識神的啟示罷了。他們的意思是說,我們要謙卑一點,因為有誰可以認識神自己啊?神是全然他者(Holy Other);神是高高在上的;神是在時間、空間以上的,所以我們人是不可能用我們的理性跟經驗去認識神自己的;我們只能夠透過祂的啟示去認識祂的啟示。我再說一遍,我們只能夠用祂的啟示去認識祂的啟示。

  純正信仰、正統的福音派是說,我們透過神的啟示認識神自己。你豈不是這樣相信的嗎?還是,你說,神這麼高高在上,我只不過認識祂的啟示而已。至於認識神,真正認識耶穌基督,那太遙遠啦!你是這樣領受十字架上的救恩的嗎?當然不是嘛。當你伸出信心的手來,接受主耶穌作為你個人的救主的時候,你當然不會在你中間隔一層說:「十字架的道理,啊,那是神話,是兩千年前的,聖經只是一種錯誤的記載,我不是真正認識十字架上的耶穌的,我只是認識十字架上的見證。不過呢,在我心中感覺到非常的舒服,神的大能改變了我,所以我就當它是真的嘍!」你當然不是這樣相信的嘛,對不對?這樣,誰會有得救的確據?我們是藉著神的啟示、聖經的啟示、聖經裡面關於耶穌的作為,真正認識了神自己,而不是僅僅認識神的啟示。

  新正統的神學要你說,你不能真正地認識到神,你只是認識了神的啟示罷了。所以,他們說聖經是神的啟示的見證。不過,當你讀聖經的時候,神會再來電,讓你「啪」一下,你就認識神了。不過,這只是一下子而已。過去了,又沒有了。因為理性上是不可能認識神的。大能的神,是永恆的現在,全然的他者,來電的一刹那,連拍照都來不及的。你一拍照就是在用人的話、用人的象徵來表達,是有錯的。

  回到剛才立敕爾的論點。他說,我們對上帝的認識是一些實際經驗上的,所以,教義不是我們信心的物件,而是信心的表達。信心變成了教義的來源。

  多年來,我們正統的,特別是改革宗的信仰不是這樣看的。當我們說,威敏思特信仰告白或者芝加哥聖經無誤宣言等等說,「聖經是無誤的」,或者說「聖經是神所默示的」,我們就相信聖經是這樣教導的。對不對?當然這句話本身,假如聖經裡面有說,提摩太後書3:16,「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就很簡單了。但假如我們說「聖經是逐字默示的」,聖經就沒有這樣一句話,我們就要從聖經總結回來。我們是相信這些信條的。當然,我們信它跟信聖經不一樣,因為聖經是最高的權威。但是在聖經是最高權威的大前提之下,我們是相信這些信條的。比方說,我們相信耶穌百分之百是神,百分之百是人,道成肉身。我們都是這樣相信的,對不對?聖經裡面沒有百分之百這幾個字,但是聖經表達了耶穌基督是完全的神,完全的人,所以死在十字架上的那位耶穌,是神也是人。那是奧秘(我們說是最大的奧秘)。這些是我們相信的,所以是我們信心的物件。不過,當然它是次等的,聖經才是最高的。

  十九世紀的新派神學家要你說,這些只不過是信心的表達。

  二十一世紀的後自由派(Post-liberalism),像Linbeck,他們又更加的微妙一點。他們說,是的,我們相信耶穌基督是神人二性的,而這是基督教,或者一種部落、一種群體(Community)所定下來的信仰。他們就這樣把信仰、教義的權威性拿走了。

  我有一位人文主義的非基督徒的姨丈姨媽,有一次我們講到有一位要被按立作牧師了。他們(很有名的社會心理學家)就說,是的,你就要被你的群體合法化了(legitimized by your community)。他們會用社會學來解釋。

  而現在的後自由派和後保守福音派就會這樣說:你們的〈芝加哥聖經無誤宣言〉、〈威敏斯特信仰告白〉,是你們這個部落(tribe)所相信的。言下之意就是說,這不是絕對真理。我們當然說威敏思特信仰告白不是絕對真理,但是它表達了聖經所教導的,我們就信它是聖經真理的歸納、總結。

  而這些後保守派,所謂福音派的老師,他們又不承認他們的神學方法是一個學術部落的一些遊戲規則。他們專門攻擊保守純正的信仰,說我們是部落群體的信仰。他們不願意誠實面對自己的學術遊戲規則,就是蘇格蘭、英格蘭、美國、德國的神學遊戲規則。

  你聽懂了沒有?「聖經是最高的權威」,不要被別人嚇壞了、迷惑了後,說,這只不過是我們教會的信仰而已。你若扔掉了它(聖經是最高權威的信念),就會自己標榜是一個自由的思想家、自由的信仰者。這是中了新派、自由派的毒。

  今天,福音派面對的挑戰就是這些。一方面,我們要承認聖經裡的教義是教會裡所承認的;同時我們堅守,只要這些教義是表達了聖經所教導的,我們就有義務去相信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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